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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添加时间:2008-11-15  点击次数:  
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在国家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2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配套补助。各市、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对完不成列入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市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指标。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实行查帐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先按3%计税毛利率预交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进行清算。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二、降低住房交易税费,促进住房消费

  (三)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市、县(市)可对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补贴。

  (四)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比照首次购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调整规费征收。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房地产交易环节不合理收费,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需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需要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可延期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允许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七)实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从2008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国家要求对商品房购买者实行房贷优惠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八)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县(市)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土地供应,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和土地价格。

  (九)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稳步推进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增加商品房有效供应。

  (十)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当地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各市、县(市)可通过招投标方式收购市场上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逐步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将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清出房地产行业。各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不得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名义和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和公务员小区建设。

  (十二)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十三)创造良好的消费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交易。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土地供应、房价变动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化解市场风险。

  (十五)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稳定市场预期。各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和有关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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